起 诉 书
被告人欧阳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住**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王立芳,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8月6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6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6日至3月31日期间,被告人欧阳某某作为本市**镇**村**院员工,利用该店被害人王某某用于收付款的手机,通过猜出密码的方式,分别于2019年3月26日盗转该手机微信余额8700元,3月27日盗转该手机微信余额7900元、盗转该手机支付宝余额2790元到其微信账号,合共盗转共计19390元。后王某某发现异常于是报警,东莞市公安局于2019年4月3日在该店内将欧阳某某抓获归案。破案后,上述财物已赔偿给被害人王某某,王某某谅解欧阳某某的盗窃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到案经过等;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欧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话录音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纯艳
附:
1.被告人欧阳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五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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