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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阳某某盗窃案)_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欧阳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01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现住信阳市浉河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8日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本案由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凌晨1点多,被告人欧阳某某窜至汝南县**镇**庄村**号张某某家中,以撬窗的方式潜入张某某家中盗窃现金3425元、按键手机(Jooeal)一部。后经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按键手机价值1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等;

2、​ 被害人陈述;

3、​ 证人证言;

4、​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6、​ 勘验笔录;

7、​ 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鹤笛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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