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利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欧某甲枝,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利某某、孙某某、欧某甲枝、黄某甲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份,被告人利某某、欧某甲枝和孙某某三人合股在河源市源城区红星东路时代名苑对面一空地非法经营汽油加油点,由被告人孙某某提供场地和客源、被告人欧某甲枝和利某某各提供一辆五十铃货车并改装成油罐车。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欧某甲枝雇佣了被告人黄某甲仲专门负责日常加油及收款,由被告人黄某甲仲将每日经营情况发送至其四人组成的微信群中对数核算。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该非法加油点现场查获2辆五十铃货车改装的油罐车,3个1000升装的油桶、1台加油机、1把加油枪及汽油一批。经核实,该非法加油点从2019年11月1日至12月3日的非法营业额为89003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犯罪记录查询、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车辆信息查询、车辆装让协议书;2.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笔录;3.证人黄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利某某、孙某某、欧某甲枝、黄某甲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利某某、孙某某、欧某甲枝、黄某甲仲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子安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利某某、孙某某、欧某甲枝、黄某甲仲现羁押在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有关涉案款物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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