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欧阳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61997********,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程度,无业,江西省安远县人,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镇**村**小区*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日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安远县公安局从赣州监狱押解回安远县看守所。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案件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欧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9日晚上23时许,唐某某(已起诉)和朋友在安远县**镇“**网吧”上网时因议论肖某某(已起诉)的朋友林某某头发短、矮胖等坏话被同在网吧内上网的肖某某知晓,肖某某当即在网吧内打了唐某某一巴掌并让唐某某当场道歉,唐某某当场向林某某道歉后离开圣大网吧。同年10月31日21时许,肖某某与唐某某互加QQ,两人约好当天晚上到安远县**镇城北***斗殴。当晚23时许,唐某某邀集被告人欧阳某某、赖某某(男,20**年*月*日出生)、欧阳某某(在逃)等人持甩棍、铁棍、自制关公刀等器械先行到达安远县**镇城北***,肖某某则邀集卢某某、杜某某、何某某等人持砍刀、棒球棍等器械前往。双方到达后肖某某先站出来问“唐某某在哪?唐某某在哪”,随即赖某某上前使用甩棍向肖某某头部打去,肖某某等人见状便四散逃离,唐某某、欧阳某某、赖某某、欧阳某某等人追打肖某某,其中欧阳某某捡到了一根木棍。当欧阳某某等人将肖某某追至城北***对面的**燃气公司前面时,肖某某躲进一辆货车底下趴着,随即唐某某使用铁棍、赖某某使用甩棍、欧阳某某使用木棍捅肖某某身体,肖某某爬出来往加油站跑,唐某某、欧阳某某随即离开了现场。同年11月24日,经赣州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欧阳某某于2020年10月23日被安远县公安局民警押解回安远县看守所,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卢某某、杜某某、何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欧阳某某、同案人唐某某、肖某某、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赣州市**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指认工作记录及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应唐某某邀约,与唐某某等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欧阳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从犯情节、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永晟
检察官助理:卢焱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欧阳某某现被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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