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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阳某某诈骗案)(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欧阳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31972********,汉族,高中,广东省连平县人,住连平县**镇**街**村**号。2019年12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连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欧阳某某在百合婚恋网站上虚构成功人士“陈某某”的身份认识上王某甲(原名:王某乙),通过微信、电话等联系方式对王某乙嘘寒问暖,取得王某乙信任之后,欧阳某某就谎称自己在香港新开了红木家具店,希望王某乙以女朋友的名义向礼仪公司购买礼物送给其,随后欧阳某某自己扮演了礼仪公司,成功骗取了王某乙15648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谅解书、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

2.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欧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百合网账号截图、微信账号截图、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明细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欧阳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欧阳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欧阳某某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期间内予以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秀娟

2020年3月24日

附:1.被告人欧阳某某现羁押于连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有关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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