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欧阳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镇**村**组**号,现住本县**镇**路。因打架,于2017年5月3日被新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欧阳某某因缺钱想骗点钱用于自己的日常开销,于是假借带被害人游某某入股平台的方式进行诈骗,谎称入股2万元,可以算4万元股份,被害人游某某对欧阳某某能够搞平台赚钱一事深信不疑。当天,游某某先后通过微信转账共转了18700元给欧阳某某,加上之前欧阳某某欠的1300元钱,游某某以20000元钱入股。6月21日,欧阳某某又以平台缺钱的方式欺骗游某某继续入股,又成功骗取了游某某1万元。至此,欧阳某某成功骗取游某某3万元。之后欧阳某某多次从游某某手中借款共计47600元。上述款项均被欧阳某某用于吃喝玩乐。
2019年9月1日,被告人欧阳某某被民警抓获。同年11月22日,欧阳某某的家属代欧阳某某偿还了游某某8万元,取得了游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条、收据、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提取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玉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欧阳某某现羁押于新化县看守所,电话1987324****。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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