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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阳某某非法制造弹药案)_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欧阳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街**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被告人欧阳某某在网上了解到组装气枪的方法,在淘宝网上购买枪身、恒压发、气瓶等零部件,在家组装了1支气枪。2020年3月,欧阳某某又在网上了解到制造气枪铅弹的方法,并于2020年4月13日、4月19日、4月23日三次在淘宝网上购买了铅块,之后在家中将铅块加热融化后倒入铅模板中,凝固后用切刀切开,制成铅弹。至案发时,欧阳某某一共制造了气枪铅弹1210枚。2020年5月21日上午,民警在欧阳某某家中搜查出气枪1支、气枪铅弹1210枚,以及制造气枪、铅弹的零部件、原材料、工具和图纸等。经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枪形物经测速检验,枪口比动能为100.4023焦耳/平方厘米,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类枪弹1204发经抽样检验,至少有95%为非制式气枪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查获的枪支、铅弹、零部件、原材料及制作工具等物证的照片;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前科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欧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淘宝订单截图等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制造气枪铅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阳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欧阳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欧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江毅

 2020年8月26

附件:1.被告人欧阳某某现羁押在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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