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欧阳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安远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2127195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安远县**镇**村**小区**号。因涉嫌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远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某某涉嫌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9日早上5时许,被告人欧阳某某在未到有关部门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安远县**镇**村**坑自家的田坎上使用绳子和竹子制作成简易套索猎捕到1只鸟类野生动物,欧阳某某自称该鸟是“米鸡”,当天上午6时许,欧阳某某在安远县**镇**市场售卖“米鸡”时被生态执法民警查获。经江西亚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欧阳某某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为白鹇,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白鹇属于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归案说明、相关证明、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指认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欧阳某某在没有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非法猎捕、出售1只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白鹇,国家Ⅱ级保护)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志敏
2020年2月18日
附:1.被告人欧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80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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