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矿检刑刑诉〔2019〕84号
被告人欧阳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3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无业,住阳泉市矿区**街**楼**门**号。2018年10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欧阳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无业,住阳泉市矿区**街**楼**门**号。2009年10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4年3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15年3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两年。2018年2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两年。2018年11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住阳泉市**区**矿**楼**门**号。2016年7月20日因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500元,撤销(2012)矿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中对李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二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500元。现在山西省太原市未成年犯罪管理所服刑。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某甲、欧阳某乙、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3月4日将本案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欧阳某甲、欧阳某乙拒不配合阳泉市**区**街**号楼的拆迁工程,长期将**街**号楼前空地占据,谋取不法利益,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
1、 2015年3月至2015年11月期间,被害人王某某利用**街**号楼前闲置空地经营烧烤摊期间,被告人欧阳某甲以该空地系其以“生命讹诈”为由,以威胁、滋扰等行为阻止王某某的烧烤摊经营,向王某某索要占场费,未果。后被告人李某某以该空地系被告人欧阳某甲占有为由,向王某某索要占场费6000元。
2、2015年11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害人王某某、杜某某利用**街**号楼前闲置空地经营烧烤摊、便民市场期间,被告人欧阳某甲、欧阳某乙以该空地系其以“生命讹诈”为由,以威胁、滋扰等行为阻止便民市场经营,先后向王某某、杜某某强行索要占场费共计50000元。
3、2015年4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害人耿某某利用**街**号楼前闲置空地经营废品收购站期间,被告人欧阳某甲以该空地是其所有为由,以收取保护费为名向耿某某索要24500元。
4、2015年9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害人杨某某利用**街**号楼前闲置空地经营水泥沙生意及洗车行期间,被告人欧阳某甲以该空地系其所有为由,以收取保护费为名向杨某某索要28000元。
5、2017年7月17日,阳泉市**区人民政府聘请河南**建筑有限公司对**街**号楼空地上的彩钢房等违章建筑进行拆除平整工程,被告人欧阳某甲、欧阳某乙在施工现场叫嚣、谩骂,对施工人员进行辱骂、威胁,并使用石头等工具打砸施工机器和现场器械公开阻拦施工,迫使拆除工程无法正常进行。
6、2017年8月28日,阳泉市*区人民政府聘用施工单位河南**建筑有限公司对**街**号楼空地上的彩钢房等违章建筑进行拆除平整工程,被告人欧阳某甲、欧阳某乙故意阻拦,在施工现场叫嚣、谩骂,阻拦拆除工程,扰乱施工秩序,迫使拆除工程无法正常进行,致使停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甲、欧阳某乙、李某某采取威胁、滋扰等手段,强行向他人索要钱款,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在第一起寻衅滋事犯罪中,被告人欧阳某甲与被告人李某某是共同犯罪;在第二起寻衅滋事犯罪中,被告人欧阳某甲与被告人欧阳某乙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在与被告人欧阳某甲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寻衅滋事犯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立峰
高 娜
2019年4月30日
附:1.被告人欧阳某甲现羁押于平定县看守所,被告人欧阳某乙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山西省太原市未成年犯罪管理所服刑。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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