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欧阳某甲,男性, 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8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锦屏县,住锦屏县**乡**村**组,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个体工商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黎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07月02日被黎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欧阳某甲在其前女友欧阳某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欧阳某乙所有的贵HX****小轿车,开到黎平县**手车交易行,欺骗车行经营者吴某某这是自己妻子的车,以买卖合同的形式抵押给吴某某,后吴某某要欧阳某甲提供相应的财产证明,欧阳某甲就找人伪造一本假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交给吴某某。欧阳某甲先后从吴某某骗得人民币44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欧阳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欧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欧阳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钱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阳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敬东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黎平县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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