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462号
被告人欧阳某甲,曾用名欧阳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91970********,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镇**村,住湖北省潜江市**小区**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0日被西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刘某甲、白某某、孙某某、胡某某4人欲到欧阳某甲处购买毒品。被告人欧阳某甲收到刘某甲转账两万五千元后,欲将自己制作的假冰毒卖给刘某甲。
2018年底以来,被告人欧阳某甲在家中多次容留刘某乙、隗某某、王某某等多人在家中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现场搜查笔录及照片、称重笔录、扣押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刘某甲、白某某、孙某某、刘某乙、王某某、隗某某、夏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欧阳某甲的供述,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路祎
检察官助理:胡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西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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