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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阳洋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公二刑诉〔2019〕85号

被告人欧阳洋,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30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彭泽县,住彭泽县**镇**村**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嵩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2月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嵩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洋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日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欧阳洋采用体内藏匿的方式运输毒品,乘车到达云南省昆明市后,欲乘坐火车前往广西柳州,于2019年1月8日20时许在昆明火车站候车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后查获其从体内排出的包装的毒品海洛因63颗,净重345.0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手机2.书证:户籍证明,医学影像检查报告单,现场检测报告书,通话清单,衡器检定证书,毒品收据3.抓获经过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6.排毒、封装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7.称量、取样笔录及照片8.毒品鉴定意见及告知9.电子数据勘验检查工作记录10.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洋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亚云

2019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欧阳洋现羁押于嵩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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