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190号
被告人欧阳湘仁,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51979********,瑶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3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3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7日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9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湘仁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欧阳湘仁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欧阳湘仁在广州市花都区扒窃他人手机4次,盗窃数额人民币2699元,分述如下:
2020年3月18日9时许,被告人欧阳湘仁搭乘同案人驾驶的摩托车,去到花都区花城街凤凰村新民市场,在同案人配合下扒窃被害人黄某某的华为手机一台(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549元),后二人驾车逃离现场。
2020年3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欧阳湘仁与同案人去到花都区新华街田美市场,在同案人配合下扒窃被害人田某某的VIVO手机一台(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598元),后二人逃离现场。
2020年3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欧阳湘仁与同案人去到花都区花城街新民市场与育才小学之间的路上,由同案人在附近放风,扒窃被害人李某某的OPPO手机一台(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919元),后二人驾车逃离现场。
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欧阳湘仁去到花都区新雅街雅瑶市场,扒窃被害人梁某某的华为手机一台(已发还,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633元)。同日12时许,被告人欧阳湘仁在广州市花都区**村**街**公寓**房被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湘仁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阳湘仁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欧阳湘仁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锦文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欧阳湘仁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5张。
3.证据目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财物(作案衣物2件、帽子1顶、鞋子1双,以及手机1部)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