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欧阳湘清,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6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乡**村**号,现住户籍地;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91年、2000年、2016年、2017年、201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一年、六个月、九个月、一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湘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欧阳湘清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3日3时许,被告人欧阳湘清在平江县**镇**巷**号地坪,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神鹰牌带雨棚的二轮女式摩托车盗走,车架号:LAEF6WC86J8YP2368,发动机号:OJ23P2368。经平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4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购车发票、价格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袁用军、钟新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欧阳湘清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监控视频等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阳湘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湘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阳湘清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欧阳湘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欧阳湘清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烽
检察官助理:张瑜
2020年3月17日
附注:1、被告人欧阳湘清现被羁押在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监控视频等光盘四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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