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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阳滔交通肇事案)_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欧阳滔,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安定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滔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7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欧阳滔驾驶牌号为湘F*****号小型汽车沿S202线由平江县福寿山镇方向往平江县安定镇方向行驶,5时13分许,被告人欧阳滔驾车行驶至S20285km+900m排里路段时,碰撞到行走的被害人唐某某,致唐某某受伤昏迷倒在行驶车道上(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对唐某某死亡原因的分析,此时唐某某并未死亡,尚有生活反映,若积极抢救治疗有存活可能),形成小车前保险杠裂痕、前牌照向后弯折变形,前中网破裂并向后移位,引擎盖擦痕、向下凹陷以及前部漆面破裂等碰撞痕迹。事发后,被告人欧阳滔驾车离开现场往安定镇方向逃逸。事故发生约7分钟后,邓某某驾驶湘A*****号小车沿S202线由安定镇往福寿山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事故发生地时,将昏迷倒在车道上的唐某某碾压拖移,致使唐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唐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对于唐某某的死亡,被告人欧阳滔应负事故主要责任,邓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欧阳滔于2020年9月7日晚上主动到平江县交警大队投案。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欧阳滔的亲属与被害人唐某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唐某某亲属人民币270594元(不包含邓某某应承担部分),得到了唐某某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李某某、邓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欧阳滔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阳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滔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阳滔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亦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欧阳滔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欧阳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欧阳滔有期徒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均匀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欧阳滔现被羁押在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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