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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阳爱兵盗窃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欧阳爱兵,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19196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中山市**村**路**号**单元**房(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镇**村**)。2004年9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5年2月27日刑满释放;2012年10月31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2016年12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爱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规定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与被告人欧阳爱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凌晨,被告人欧阳爱兵伙同“黑鬼”、“小朋友”(均另案处理)驾驶木船去至被害人温某某停泊在本区**镇**水道**砂石船,采取翻开船只油箱盖抽油的方式,盗窃船内的柴油3500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330元),后逃离现场并销赃。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欧阳爱兵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爱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阳爱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欧阳爱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阳爱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被害人损失无法挽回,酌情从重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判处被告人欧阳爱兵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凌锋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欧阳爱兵现羁押在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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