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此前芳,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3231987********,傈僳族,小学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县**镇**村委会**组**号。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6日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3231995********,傈僳族,小学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县**乡**村委会**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批准,于2020年9月6日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此前芳、余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晚19时许,被告人此前芳、余某某经密谋在惠州市惠阳区**镇塘吓**村**路一出租屋后面盗窃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二轮电动车(无法鉴定价格),后以120元的价格卖给一废品店老板周某某;
2020年9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此前芳、余某某在惠州市惠阳区**镇**大道**号楼梯口处盗窃了被害人银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二轮电动车(无法鉴定价格),后两人将电动车的4个电池拆下装在背包内,并把电动车扔到**村一路边公路处;
2020年9月5日凌晨1时30分度,被告人此前芳、余某某在惠州市惠阳区**镇**小学附近一出租屋门口盗窃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玫瑰金色二轮电动车(无法鉴定价格),后二人以人民币230元将玫瑰金色二轮电动车及上述四个电池卖给一废品店老板申某某。
案发后,2020年9月5日7时许,被告人此前芳、余某某被抓获归案,破案后缴获被盗电动车三辆,现均已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此前芳、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此前芳、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此前芳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杏强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本案建议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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