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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此某甲、此某乙等故意伤害案)_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某甲,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21991********,藏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住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村委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8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2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逮捕。现羁押于丽江市宁蒗县看守所。

辩护人:沙琦,云南新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此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21993********,藏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住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乡**村委会**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2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逮捕。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志芬,云南康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31986********,藏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住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乡**村委会**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8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2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逮捕。现羁押于丽江市宁蒗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此某甲、此某乙、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凌晨5时许,舒某某、彭某某、刘某甲三人在丽江市古城区七星二街“兄弟龙虾”烧烤店二楼包房内喝酒,被告人此某甲、刘某某、此某乙、与“方某某”等人也在该烧烤店二楼大厅喝酒,期间。“方某某”到舒某某、彭某某、刘某甲包房敬酒,此某甲在去劝“方某某”的过程中与彭某某发生争吵,后此某甲、刘某某、此某乙与舒某某、彭某某在包房门口发生打架,舒某某、彭某某二人到烧烤店一楼寻找工具,后二人分别手持铁铲、铁勺欲冲上二楼,见此情况,被告人刘某某便向此某甲、此某乙告知后,此某甲、此某乙二人便在二楼楼梯口处,手持啤酒瓶、板凳对冲上二楼的舒某某、彭某某进行打砸,导致舒某某、彭某某受伤。2019年9月7日,经丽江市古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舒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结果目前评定为轻伤二级,2019年9月30日,经丽江市古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彭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结果目前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1月20日,经丽江市古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舒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舒某某本次受伤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2020年1月22日,经丽江市古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彭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彭某某本次受伤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郎某某、刘某甲、洪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舒某某、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此某甲、此某乙、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丽江市古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伤情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辩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此某甲、此某乙、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此某甲、此某乙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刘某某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三被告人系主动归案,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第、 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对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奋军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此某乙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被告人此某甲、刘某某现羁押于丽江市宁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活页鉴定材料共21页、现场监控视频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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