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8〕111号
被告人步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成武县**镇**庄**村**村。因寻衅滋事,于2012年11月23日被成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现住成武县**镇**庄**村**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2月9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步某甲、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成武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1月28日至3月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1月14日至2月8日、自2018年4月2日至4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步某甲、陈某某在九女集镇郭庄行政村步庄村十字路口东路南,因偶发矛盾,借故生非,对岳某某实施殴打,并将岳某某驾驶的鲁******号“北京现代”牌轿车前后挡风玻璃砸碎、右后车门踢坏。经鉴定,被害人岳某某之伤构成轻微伤,被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62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辨认笔录:被害人岳某某、证人步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成武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成武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4.证人证言:证人步某乙、岳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岳某某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步某甲、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步某甲、陈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世龙
2018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步某甲现居住于成武县**镇**庄**村**村,陈某某现居住于成武县**镇**庄**村**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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