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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步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19〕612号

被告人步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5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邹城市****公司下岗职工,户籍地邹城市龙山南路**号**号楼**单元**室,住址**。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步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6时54分许,被告人步某某驾驶鲁******/鲁*****号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原**道与**路口由南向东右转弯时,碰撞韩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致韩某某死亡。经道路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步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2、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3、勘验笔录;4、证人黄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步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步某某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辉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步某某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2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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