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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步某某故意伤害案)_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香检一部刑诉〔2019〕372号

被告人步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镇**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青冈县**镇**街**委**组)。2019年10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步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步某某与其朋友被害人邸某某(男,30岁)在哈尔滨市香坊区**镇**村张某某家中饮酒期间发生言语争执,继而发生厮打被张某某劝阻,后二人在**村**烧烤店外再次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步某某持彩钢条击打邸某某头部,造成其头外伤、头皮裂伤、左耳廓裂伤、左肘部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邸某某头部损伤属轻伤二级;左耳廓损伤属轻微伤。

经侦查,被告人步某某于2019年9月22日在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伤情诊断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情况说明、物证提取记录等证据;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6.勘验笔录: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依法提供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步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芳芳

2019年11月15

附:

1.被告人步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或者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和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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