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武井刚故意杀人案)_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二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武井刚,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8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安徽省颍上县**镇**村**队**号。被告人武井刚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于2020年1月22被阜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被告人武井刚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30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井刚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阜南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4月16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武井刚驾驶皖******大众牌灰色途岳汽车停在阜南县经济开发区亿阳纺织厂大门口处,等待其朋友。被害人牛某某和其朋友杨某某驾车路过发现武井刚所开车辆。因牛某某与武井刚有债务纠纷,武井刚未履行偿还义务,牛某某、杨某某即走到武井刚车前,让武井刚下车商谈还款事宜。牛某某站在武井刚皖******车辆的左前方,一只手按在该车前引擎盖上等待武井刚下车。武井刚突然启动车辆驾车向前行驶,将牛某某撞倒并从其身上轧过,后逃离现场。牛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牛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

当日下午15时46分,被告人武井刚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附近等待,民警到达现场后口头传唤武井刚至阜南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武井刚驾驶的皖******汽车照片;

2.接处警记录单、到案经过、住院病历、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武井刚的供述和辩解;

5.阜南县公安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阜南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井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晓燕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武井刚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肆张;

3.涉案车辆皖******汽车现扣押于阜南县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