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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亮亮盗窃案)_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武亮亮,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无固定住所(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睢宁县**镇**村)。被告人武亮亮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1日被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1日被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5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武亮亮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体内有异物,被徐州市第二看守所不予收押,次日转监视居住,并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亮亮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中旬,被告人武亮亮因工作借宿在被害人王某某位于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家中。2020年8月24日8时许,被告人武亮亮趁王某某出门自己单独在家之机,将王某某放置在家中东侧卧室衣柜内的一枚通灵牌钻戒盗走。经徐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钻戒价值人民币56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武亮亮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陶某某、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武亮亮的供述和辩解;

5.徐州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亮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亮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亮亮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武亮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权威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武亮亮现监视居住在家中;

2.全部案件卷宗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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