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塔区院二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武会东,男,1993年9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930903155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子洲县裴家湾镇毛家河村027号,现住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颐荷小区9号楼1单元701室,于2019年10月9日涉嫌盗窃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会东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0日晚,被告人武会东在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趁被害人董某某不注意,将董某某放在包里的银行卡盗走,后于7月11日在延安市宝塔区中心街盗窃董某某农业银行卡内的85999元,7月12日又盗窃董某某农业银行卡内1000元,之后将银行卡偷偷放入被害人包内,7月18日,武会东在志丹县趁董某某去卫生间时,通过微信转账盗窃董改丰微信绑定的信合卡内的19000元,7月19日武会东又将董某某农业银行卡偷出后盗窃9000元,7月20日再次通过微信转帐盗窃董某某信合卡内的1000元。被告人武会东于立案前归还被害人董某某45000元,
综上,被告人武会东共盗窃被害人董某某115999元。
被告人武会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武会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会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会东系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在立案还退还给被害人4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武会东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5年6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丽娜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武会东现在羁押于宝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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