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杜检检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武兴雷,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21976********,汉族,大专文化,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矿**村**栋**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谷涛,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2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村**栋**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宗保,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镇**村**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房盼盼,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21985********,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10月10日被我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5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镇**村**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相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7月16日移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29日,以被告人袁宗保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武兴雷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谷涛、房盼盼、郑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2019年1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袁宗保贩卖毒品及被告人谷涛、房盼盼、郑某某、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袁宗保于2019年1月以来多次向武兴雷、顾某某等人贩卖毒品,被告人郑某某明知袁宗保向他人贩卖毒品,仍提供运输等帮助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10日,袁宗保在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以11000元价格向武兴雷、顾某某贩卖甲级苯丙胺5克。
2.2019年1月17日,袁宗保以10000元价格向武兴雷贩卖甲基苯丙胺9.5克。
3.2019年1月27日,袁宗保以10000元价格向武兴雷贩卖甲基苯丙胺7克。
4.2019年1月28日,袁宗保在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以16000元价格向顾某某、代某某贩卖甲级苯丙胺20克。
5.2019年2月3日,袁宗保以16000元价格在天盛煤业向武兴雷贩卖甲基苯丙胺16克。
6.2019年3月10日、14日,袁宗保以5800元价格向武兴雷贩卖甲基苯丙胺计11克(10日贩卖5克、14日贩卖6克)。
7.2019年3月24日,袁宗保以4000元价格向武兴雷贩卖甲基苯丙胺5克。其通过顺风车运输的方式,将甲基苯丙胺送至蒙城县,其安排郑某某取货(甲基苯丙胺),并将甲基苯丙胺交给武兴雷。
8.2019年4月10日,袁宗保分别以4000元,5000元向武兴雷、顾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6克、3克。期间袁宗保通过顺风车运输的方式,将冰毒送至蒙城县,并安排郑某某取货。郑某某在蒙城县将其中一包甲基苯丙胺(6克)交至武兴雷、房盼盼、谷涛处;郑某某将另外一包甲基苯丙胺(3克)送至淮北顾某某处。
2019年2月至4月,被告人谷涛、房盼盼明知武兴雷购买甲基苯丙胺,先后多次前往蒙城、蚌埠等地帮助武兴雷购买甲基苯丙胺并将所购买甲基苯丙胺运输至天盛煤业公司交于武兴雷。
二、被告人武兴雷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2019年1月至3月,被告人武兴雷在其位于淮北市杜集区境内的天盛煤业办公室内,分别容留荣某某、秦某某吸食冰毒各三次;分别容留张某某、顾某某、袁宗保吸食冰毒各一次。
三、被告人武兴雷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2019年3月至4月,被告人武兴雷在其位于淮北市杜集区天盛煤业办公室内,多次向吸毒人员张某某、荣某某、秦某某等人贩卖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武兴雷向张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的犯罪事实
(1)2019年3月6日,武兴雷以1200元价格向张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5克。
(2)2019年3月8日,武兴雷以3100元价格向张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克。
(3)2019年3月14日,武兴雷以1500元价格向张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5克。
(4)2019年3月15日,武兴雷以500元价格向张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2克。
(5)2019年4月2日,武兴雷以2000元价格向张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5克。
2.武兴雷向秦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的犯罪事实
(1)2019年1月10日,武兴雷以900元的价格向秦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4克
(2)2019年1月11日,武兴雷以4850元的价格向秦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克。
(3)2019年1月18日、20日武兴雷以800元的价格向秦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4克。
(4)2019年1月21日武兴雷以1000元的价格向秦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3克。
(5)2019年1月24日武兴雷以900元的价格向秦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1克。
(6)2019年2月3日,武兴雷以4000元价格向秦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2克。
(7)2019年2月4日,武兴雷以700元价格向秦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2克。
(8)2019年2月10日,武兴雷以3950元价格向秦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3克。
3.武兴雷向荣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的犯罪事实
(1)2019年1月1日,武兴雷以950元价格向荣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2克。
(2)2019年1月10日,武兴雷以1000元价格向荣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3克。
(3)2019年1月11日,武兴雷以1400元价格向荣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4克。
(4)2019年1月19日,武兴雷以1000元价格向荣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2克。
(5)2019年1月21日,武兴雷以900元价格向荣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2克。
(6)2019年1月22日,武兴雷以700元价格向荣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2克。
(7)2019年1月24日,武兴雷以900元价格向荣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2克。
(8)2019年1月25日,武兴雷以2000元价格向荣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7克。
(9)2019年1月26日,武兴雷以900元价格向荣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5克。
(10)2019年1月29日,武兴雷以1000元价格向荣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2克。
(11)2019年1月31日,武兴雷分别以1000元、2000元价格向荣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计1.2克。
(12)2019年3月2日,武兴雷以1000元价格向荣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2克。
4.武兴雷向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的犯罪事实
(1)2019年1月23日,武兴雷以1000元价格向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4克。
(2)2019年1月28日,武兴雷以1000元价格向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4克。
(3)2019年3月2日,武兴雷分别以1000元、900元价格向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计0.8克。
(4)2019年3月4日,武兴雷以1000元价格向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袁宗保、武兴雷、谷涛、房盼盼、郑某某的身份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微信交易记录等;
2. 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秦某某、荣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宗保、武兴雷、谷涛、房盼盼、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宗保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其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武兴雷贩卖毒品,且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涛、房盼盼、郑某某多次运输毒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全畅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袁宗保、武兴雷、谷涛现在押淮北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房盼盼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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