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19〕463号
被告人武升爱,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8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现住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2018年10月26日因诈骗罪被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15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安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沈光赛,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现住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麻***。2018年10月26日因诈骗罪被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9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安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升爱、沈光赛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份,被害人刘某甲带着儿子刘某乙到贵州省威宁县为刘某乙相亲找媳妇。后经当地媒人代某某介绍,联系了被告人武升爱、张某某(刑拘在逃)。事先被告人武升爱、沈光赛、张某某三人合谋,隐瞒各自的真实身份,用婚嫁名义骗取别人彩礼钱。后经过代某某安排,被告人武升爱使用假名武升爱与张某某假扮媒人介绍,沈光赛假扮相亲对象,与刘某甲、刘某乙在威宁县双龙镇红光村与沈光赛见面相亲。见面后,沈光赛按照之前的预谋假装表示同意,由刘某甲付给代某某15万元彩礼钱,后代某某付给沈光赛85000元彩礼钱,剩余65000元钱代某某占为已有。2017年3月1日被告人沈光赛跟随刘某甲父子回到河南省安阳县北郭乡,一个月后借机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武升爱、沈光赛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刘刘某甲、刘某乙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证言;4.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升爱、沈光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升爱、沈光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武升爱、沈光赛有明确的分工,互相配合,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第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武升爱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至三万元;判处被告人沈光赛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至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文军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武升爱现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2.被告人沈光赛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3.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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