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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启茂杀人、诈骗案)_吕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吕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吕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武启茂,小名二锁子,男,1975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11975********,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人,住汾阳市贾家庄镇****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9年10月3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15日被汾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启茂涉嫌故意杀人罪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汾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该院于同月23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故意杀人罪

2018年9月,被告人武启茂与张**经人介绍开始同居生活,2019年9月初,张**因感情不和离家出走,被告人武启茂要求张**退回同居期间支出的十六万余元。2019年10月2日晚8时许,被告人武启茂租车到汾阳市峪道河镇傲坡村张**父母家查找张**的下落。张父已休息,被告人武启茂与张母张建林话不投机,张建林要求武启茂离开家中,否则便要喊人,武启茂害怕张建林喊来人后对其不利,便将张建林的嘴捂住,脖子掐住摁倒在地,后武启茂在院中拿了一把斧头,向躺在地的张建林头部连续击打,致张当场死亡,后被告人武启茂丢弃斧头乘车回到大相村家中,当晚凌晨在亲友的陪同下投案自首。

2、​ 诈骗罪

2018年8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武启茂称能通过购买村民占地指标的方式帮助他人招入中汾集团工作,后有四名受害人先后经人介绍找到武启茂给自己的孩子找工作。经协商,王**先后支付武启茂31万元,闫**先后支付武启茂31.16万元,薛**先后支付武启茂30.6万元,后退款19.5万元,张**先后支付武启茂30.6万元。被告人武启茂谎称已将所收款项交给村委主任运作指标事宜,将所收钱款挥霍或挪作他用,招工事宜至案发均未办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斧头、上衣、鞋等物证;2.报案材料、户籍证明、收条等书证;3.证人武**、李**、任**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薛**、王**、张**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武启茂的供述和辩解;6.尸检鉴定书和法物鉴定书;7.勘验、辨认、提取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启茂因感情纠葛伤及无辜,致人当场死亡,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启茂虚构事实,骗取他人103.86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启茂一人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武启茂在杀人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莉

2020年5月2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武启茂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1张(电子卷3张)。

3. 涉案物证斧头、上衣、鞋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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