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公诉刑诉〔2019〕337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61963********,汉族,文盲,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镇**村**屯,暂住天津市滨海新区**里**号楼**门**号。200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6年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4月22日刑满释放;2017年10月11日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8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2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武某某乘坐被害人魏某某的出租车行驶至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津围公路和志成快速路交口的**购物中心时,骗魏某某下车问路,趁机盗取魏某某车内一部VIVOY67手机和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
2019年1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武某某乘坐被害人张某某的出租车行驶至天津市滨海新区**路**路交口附近时,骗张某某下车问路,趁机盗取张某某车内一部华为荣耀8XMAX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783元;当天19时许,犯罪嫌疑人武某某以相同手段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村**附近盗取被害人李某某一部苹果7手机和一部苹果8plus手机以及现金人民币900元,经鉴定,该苹果7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该苹果8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3167元。
2019年2月1日16时许,被告人武某某乘坐被害人常某某的出租车行驶至天津市滨海新区**路**路交口附近时,骗常某某下车问路,趁机盗取常某某车内一部苹果8plus手机及现金人民币400元,经鉴定,该苹果8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365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证明材料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天津市北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系累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颖
2019年5月16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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