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武宏雨,男,198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和县人,身份证号码3426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全椒县**镇**小区*栋*单元*室(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庙**村**号)。被告人武宏雨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6月16日被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0年6月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武宏雨因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5月2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19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宏雨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武宏雨于2018年3月在全椒县从事非法放贷业务,其纠集了武某甲、卢某某(均另案处理)协助其从事非法放贷、非法讨债活动。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多次实施“套路贷”形式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形成了以武宏雨为纠集者,武某甲、卢某某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团伙,该团伙共同实施“套路贷”犯罪,并使用软暴力等手段对他人进行滋扰、恐吓、威胁,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破坏人民群众安全感。
一、2018年3月份前后,被告人武宏雨向被害人朱某甲提供20000元“借款”,并以收取上门费、保证金等理由扣除4000元,实际支付给朱某甲16000元,并诱使朱某甲签订40000元借条。3月至4月,朱某甲偿还武宏雨利息6000元。4月后武宏雨以朱某甲未按约定偿还本金、利息为由,多次向朱某甲催讨欠款未果。
2018年6月,武宏雨安排武某甲、卢某某多次至朱某甲及其父母朱某乙、谢某某位于全椒县**镇城东**花园的家中追讨40000元债务,并使用油漆在其房屋大门、墙面上喷涂侮辱字样,恐吓朱某甲及其家人还款。
武宏雨以朱某甲未偿还借款为由,于2018年7月31日9时许,纠集武某甲、卢某某驾车至全椒县法院门前,将朱某甲控制于车内,后将朱某甲带至**山庄附近一办公室内,威胁朱某甲归还40000元借款,朱某甲要求离开遭拒。至当日14时许,武宏雨安排卢某某以“看”、“跟”的方式,至8月4日,卢某某在武宏雨安排下,将朱某甲带至****浴场,6日凌晨1时被公安民警发现解救。被告人武宏雨诈骗既遂6000元,诈骗未遂40000元。
二、2018年4月份前后,武宏雨向被害人张某甲提供10000元“借款”,并以收取上门费等理由扣除3000元,实际支付给张某甲7000元,并诱使张某甲签订20000元借条。
2018年6月份,武宏雨以张某甲未按约定偿还本金、利息为由,安排武某甲、卢某某多次至张某甲及其父母张某乙、蔡某某位于全椒县**镇**村**村的家中追讨20000元债务,并使用油漆在其房屋大门、墙面上喷涂“欠债还钱”等字样,恐吓张某甲及其家人还款。张某乙、蔡某某不堪忍受后将19900元交给武某甲、卢某某。被告人武宏雨诈骗既遂19900元。
三、2018年5月份前后,武宏雨向盛某某提供20000元“借款”,并以收取“砍头息”等理由扣除2000元,实际支付给盛某某18000元,并诱使盛某某签订40000元借条。5月至7月盛某某陆续偿还利息15000元。
7月份之后武宏雨以盛某某未归还借款为由,向其追讨40000元未果,遂于2018年8月5日14时许,安排武某甲将盛某某控制于车内,盛某某多次要求离开遭拒。当晚盛某某被武某甲带至全椒县**镇****洗浴中心交由卢某某看守,次日1时许,经他人报警,盛某某被公安民警解救。被告人武宏雨诈骗既遂15000元,诈骗未遂40000元。
四、2018年6月份前后,武宏雨向戴某某提供10000元“借款”,并以收取上门费等理由扣除2500元,实际支付给戴某某7500元,并诱使戴某某签订20000元借条。
2018年7月份,武宏雨以戴某某未偿还20000元为由,安排武某甲、卢某某多次至戴某某位于全椒县**镇**城小区的家中讨债并采取堵锁芯、粘胶带和在门、墙、鞋柜上用油漆喷涂“还钱”等字样,恐吓戴某某及其家人还款。被告人武宏雨诈骗未遂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处警情况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现场照片、归案经过、查询银行账户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甲、张某甲、谢某某、叶某某、贾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甲、朱某乙、张某甲、张某乙、盛某某、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武宏雨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宏雨伙同他人实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等方法,利用“套路贷”模式诈骗他人财物既遂40900元,未遂100000元,数额巨大。且其多次纠集、指使他人实施滋扰、纠缠、恐吓等手段向他人讨要非法债务,严重影响他人的生活秩序、情节恶劣。被告人武宏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钱佳
检察员:肖勇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武宏雨现羁押于全椒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送记事本2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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