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句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武宜荣,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31985********,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住句容市**开发区**自然村**号。被告人武宜荣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宜荣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4月7日退回句容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4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间,被告人武宜荣得知被害人张某某急需用钱开办画展,遂哄骗被害人张某某将位于句容市**小区**苑**幢**室的房产通过银行按揭贷款出售给自己,贷款交由被害人张某某使用。2016年7月6日,被告人武宜荣骗得被害人张某某与其签订购房合同,约定被害人张某某以人民币400000元的价格将房产卖给被告人武宜荣,其中首付人民币100000元(实际未支付)、人民币300000元由被告人武宜荣在中国**银行**支行办理按揭贷款。2016年7月22日房产过户至被告人武宜荣名下, 8月24日银行将人民币300000元转入指定收款人张某某账户,同日被告人武宜荣哄骗被害人张某某将上述人民币300000元转入其账户据为己有。后被告人武宜荣非法占有该房产,期间哄骗被害人张某某偿还4期按揭贷款共计人民币12400元。经句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房产价值人民币384276元。
案发后,被告人武宜荣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到案经过、银行流水、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武宜荣的供述和辩解;5.由句容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宜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宜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宜荣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武宜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 蓓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武宜荣现羁押于句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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