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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州海诈骗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刑诉〔2021〕322号

被告人武州海,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黄浦区**路**弄**号**室。2013年6月4日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5年10月29日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8年9月14日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20年4月15日刑满释放。2020年11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3 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2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州海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武州海与曾某某、胡某某、李某某、朱某某、白某某(均已判决)等人经预谋后,于2020年7月1日、7月7日以“碰瓷”手法,先后骗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6000元、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5000元。

2020年11月10日,被告人武州海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2020年7月9日,从曾某某处扣押苹果手机1部、纳智捷轿车1辆、白某某手机2部、李某某手机1部、朱某某手机1部、胡某某手机1部。

2.接受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收到监控录像光盘4张。

3.被害人王某某、陈某某陈述、辨认笔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证实,被骗的过程、金额等。

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曾某某、胡某某、李某某、朱某某、白某某五人均构成诈骗罪,且已退赔了全部赃款。

5.户籍人员基本信息、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武州海的身份信息、前科情况、案发及到案经过。

6.曾某某、胡某某、李某某、朱某某、白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实,上述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州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州海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晓波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武州海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xianyire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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