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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强贷款诈骗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19〕1580号

被告人武强,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425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阴市**镇**路**号**幢**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虞城县**乡**村)。被告人武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因涉嫌贷款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6日经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强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9年2月25日、2019年5月9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3月12日、5月24日退回江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江阴市公安局于2019年4月9日、6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武强于2017年12月份以来,伙同李某甲、刘某某、孙某某等人在江阴市祝塘镇经事先合谋,为套取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浙江网商银行)贷款,多次通过“淘铺王”、“易铺无忧、易店无忧”等网络中介平台,与天猫网络店铺原法人签署公司股权与天猫店铺转让协议,取得网络店铺的经营控制权,并安排李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冒充天猫网络店铺新法人。上述人员向原法人谎称店铺经营需要启动资金要贷款、并承诺由自己承担全部偿还贷款责任,骗得原法人的信任和配合,随后在店铺完成线下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线上登记手续未变更前,以店铺的名义从浙江网商银行骗取专供网络店铺日常经营的信用贷款,得款用于支付转让费用、中介佣金、个人消费等开支,事后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并放弃对网络店铺的经营。其中被告人武强参与贷款诈骗5次,诈骗数额合计人民币210余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武强伙同李某甲、刘某某于2017年12月,安排魏某某做法人,通过转让取得网络店铺红兴家具旗舰店的经营控制权后,采用上述手段,从浙江网商银行骗得贷款人民币50万元,事后还款3476元。其中被告人武强主要负责提供资金。

2. 被告人武强伙同李某甲、刘某某、孙某某于2018年3月,由孙某某为法人,通过转让取得网络店铺薇拉夫人旗舰店的经营控制权后,采用上述手段,从浙江网商银行骗得贷款人民币74.7万元,事后还款8175.81元。其中被告人武强主要负责提供资金。

3. 被告人武强伙同李某甲、刘某某、孙某某于2018年3月,安排吴某某做法人,通过转让取得网络店铺切尔古兹旗舰店的经营控制权后,采用上述手段,从浙江网商银行骗得贷款人民币42万元。其中被告人武强主要负责提供资金。

4. 被告人武强伙同李某甲、刘某某于2018年1月,安排李某乙做法人,通过转让取得网络店铺甄百莉旗舰店的经营控制权后,采用上述手段,从浙江网商银行骗得贷款人民币28.65万元,事后还款2766.87元。其中被告人武强主要负责提供资金、提供他人身份证用于工商变更登记。

5. 被告人武强伙同李某甲、孙某某于2018年8月,安排迟某某为法人,通过转让取得网络店铺天然车品旗舰店的经营控制权后,采用上述手段,从浙江网商银行骗得贷款人民币21.0581万元,事后还款13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浙江网商银行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天猫店铺转让协议、贷款合同、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单位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武强及涉案人员李某甲、刘某某、孙某某、李某乙、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浙江网商银行贷款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强在上述第5笔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武强在上述第1至4笔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敏

2019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武强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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