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郑州市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6月22日22时53分许,被告人武某某酒后驾驶一辆A2****白色江铃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荥阳市中原西路自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荥泽大道与中原西路交叉口处被荥阳市交警大队巡逻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当场对武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经测试结果武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mg/100m1,涉嫌醉酒驾驶,后抽血送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检验,经鉴定所鉴定检验,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01mg/100m1,达到醉酒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武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3.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血样提取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青山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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