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矿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武忠生,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籍贯山西省晋中市,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现租住阳泉市矿区三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忠生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
2018年2月武忠生与赵某某通过聊天软件认识后确定男女关系并同居。2018年7月被告人武忠生陪同赵某某到河北邯郸住院看病,就医期间武忠生趁赵某某外出时,通过秘密使用被害人赵某某的手机、身份证号将赵某某的农业银行储蓄卡、工商银行储蓄卡绑定到武忠生的微信上,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武忠生多次通过微信支付方式窃取被害人赵某某农业银行卡内资金共计17010元,窃取工商银行卡内资金17759元,合计34769元。
2诈骗
2019年1月,被告人武忠生以取住房公积金、房屋装修为由,在矿区赛鱼口等地多次骗取被害人赵某某现金共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忠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忠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忠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忠生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芳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武忠生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2.案卷贰册、补充材料贰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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