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19〕264号
被告人武新强,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9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住河南省柘城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柘城县公安局逮捕。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柘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新强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到10月份的一天,在河南省柘城县胡襄镇南街村,被告人武新强趁被害人陈某甲家中长期无人之际,翻墙入院进入陈某甲家中,将陈某甲家中房屋门锁撬开,将其家中的一枚黄金戒指(价值1800元)、1000元现金、12根钢筋(价值50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陈某乙、陈某丙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陈述;4、勘验、搜查笔录;5、鉴定意见;6、被告人武新强的供述与辩解;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新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新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新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武新强作案时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又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华伟
(院印)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武新强现羁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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