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武某某(绰号大白脸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21966********,汉族,小学文化,原系哈尔滨市阿城区**镇**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镇**村)。1985年1月29日因犯惯窃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被黑龙江省原阿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9年6月10日因涉嫌串通投标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串通投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串通投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敲诈勒索犯罪
1.哈尔滨市阿城区料甸镇胜新村被害人吴某甲(男,62岁)、吴某乙(男,58岁)、魏某某(男,78岁)等55户村民与**村何某某等人在**村有600余亩土地存在争议。2005年春季,吴某甲等55户村民在600余亩土地上种植庄稼,秋收时,被告人武某某威胁吴某甲等55户村民不给其人民币60,000元(以下币种同),武某某就帮助何某某等人收地,吴某甲等55户村民因惧怕武某某收地致使自己没有生活来源,被迫凑出60,000元,由吴某甲、吴某乙、魏某某等人在胜新村李忠秋家中将60,000元交给武某某,后吴某甲等55户村民顺利进行了秋收。
2.2013年4月27日,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分公司租赁哈尔滨市阿城区**镇**村被害人宋某某(男,65岁)家园田地建设移动通信基站。后宋某某家周围邻居认为通信基站存在辐射,不同意在此处建设。2014年春天,宋某某找到时任**村村书记的被告人武某某让其帮助协调村民,武某某以此为要挟,对宋某某称不给其30,000元钱就不让立塔,使宋某某得不到占地补偿款,宋某某因惧怕武某某,被迫交给武某某30,000元钱。
综上,被告人武某某共实施敲诈勒索犯罪2起,犯罪数额人民币90,000元。
经侦查,被告人武某某于2019年6月10日在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通信基站站址租赁合同、变更合同、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
2.证人何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甲、吴某乙、魏某某、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寻衅滋事犯罪
2011年,张某某(外号张老四)想要承包胜新村村民姜某某、佟某某等9户村民的土地,由于村民不同意转包,张某某找到被告人武某某,想通过武某某帮助将村民的土地转包给自己,武某某同意后利用村民惧怕他的心理,采取到被害人姜某甲(女,65岁)家恐吓姜某甲、到被害人姜某乙家殴打姜某乙(男,已故)、砸姜某乙家玻璃等手段,严重影响他人生活,迫使姜某甲、姜某乙等9户村民将土地转包给张某某。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农村土地转让合同书、村干部履历表等;
2.证人杜某某、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姜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三、串通投标犯罪
2017年6月,哈尔滨市阿城区料甸镇胜新村巷路硬化工程准备招标,时任**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武某某指使**村村会计庞某某(已判刑)找到哈尔滨**公司第二分公司技术员季某某(已判刑),让季某某联系招标代理公司黑龙江省**公司,并让季某某联系绥化市**公司、哈尔滨**公司进行围标,最后季某某以哈尔滨**公司的名义围标成功,中标工程款为人民币3,280,690.79元。实际工程由武某某承包建造,武某某等人从中非法获利,非法获利的款项均打到武某甲(已判刑)的名下,武某甲明知武某某让其假冒哈尔滨**公司法定代理人参与竞标,积极参与并提供身份证与银行卡。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等;
2.证人庞某某、季某某、武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5.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辨认笔录。
四、故意毁坏财物犯罪
哈尔滨市阿城区料甸镇**村村民被害人谭某某(男,50岁)在自家房屋后院用土修建了护堤(价值人民币38,646元),时任**村村书记被告人武某某认为其后院的护堤为村上土地,应属于村集体所有。2018年10月25日,武某某带领其子高某某(别名武某乙,另案处理)等人雇佣他人驾驶钩机强行进入谭某某家院内,用钩机将谭某某家后院的护堤毁坏。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料甸镇土地所说明、宗地草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等;
2.证人车某某、高某某、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哈尔滨市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护堤修复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价格评估意见书;
6.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数额巨大、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的生活,情节恶劣、串通投标,情节严重、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串通投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犯数罪,应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辛宇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9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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