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武松,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松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12时许,在徐州市铜山区**镇**村杜某某家门口的路上,被告人武松因其妻子郭某某与闫某某等人发生矛盾,与闫某某发生打架,打架过程中,武松用拳头打闫某某的脸部,同时又用脚往闫某某的小肚子上踹了一脚,将闫某某打倒在地,造成闫某某鼻骨骨折、肋骨骨折、十二指肠降部破裂,经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初步鉴定,闫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后闫某某在徐州市中心医院救治,于2019年12月2日在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武松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武松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情况说明
5. 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延延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武松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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