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19〕303号
被告人武*,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河南省桐柏县**,现住址:河南省桐柏县** 。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03月05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03月08日延长拘留期限至03月12日,2019年3月12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7月31日,田*、钟**将位于桐柏县城郊乡河坎村胡家庄组的两块宅基地以36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武*,其中钟**的一块宅基地18万元武*未付款,加上武*借钟**的借款及利息,武*于2014年3月10日给钟**写了个50万的借条,钟**问武*要其丈夫李*位于桐柏县城关镇世纪大道5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做抵押,当时武*正准备将该两证拿至桐柏县农业银行做贷款担保抵押,武*找人做了和该两证一样的假证交给钟**做抵押,随后钟**通过桐柏县房管局才知道武*给她的两证是假证。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中的“桐柏县房产管理局”印文与桐柏县公安局提供的“桐柏县房产管理局”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中的“桐柏县国土资源局”印文与桐柏县公安局提供的“桐柏县国土资源局”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武*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钟**、田*、李*、宋**等人证言;
3、调取桐柏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李*位于桐柏县城关镇世纪大道5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及中国农业银行李*房屋他项权证等;
4、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证明、证明、借条、契约、还款计划及谅解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海洋
检察员:李晓梦
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武*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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