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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刘某某盗窃案;刘某甲、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某某,绰号:小六,男性,1971年4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219710406****,汉族,小学文化,阳谷县李台镇***村村主任,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阳谷县,住山东省阳谷县李台镇***村。2003年6月3日因盗窃罪被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8月7日因收购赃物被聊城市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5月31日,因盗窃罪被阳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21日被台前县公安局抓获归案,2020年6月22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0日经台院批准,同日被台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5年12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851208****,汉族,高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台前县,住台前县侯庙镇**村,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21日被台前县公安局抓获归案,2020年6月22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0日经台我院批准,同日被台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8年1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78010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台前县,住台前县**街东段****,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8月3日主动投案,经台前县公安局决定,同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70年9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70091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台前县,住台前县侯庙镇**村。2009年因生产、销售假药罪,被我院决定不起诉。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7月20日主动投案,经台前县公安局决定,同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台前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刘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某、刘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事实一:2020年3月20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武某某、刘某某行至台前县侯庙镇****商场,将商场卷帘门十字孔锁撬开,在商场烟酒区内将各品牌香烟6488盒盗走,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共计176779元。2020年6月21日,民警在武某某、刘某某家内共搜查处852盒被盗香烟,经鉴定价值为26607元,该香烟现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陈某某先后十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刘某某手中共购买被盗香烟600盒,总价值21896元,被告人刘某甲先后两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刘某某手中购买被盗香烟290盒,总价值11570元。

事实二:2020年5月4日3时许,被告人武某某行至台前县城关镇刘楼村刘某家,将两辆黑色雅马哈125型摩托车盗走。经鉴定,两辆被盗摩托车价值分别为1496元、1716元。2020年6月21日,民警在武某某家搜查发现被盗的两辆雅马哈摩托车,现已发还被害人。

事实三:2020年5月13日1时许,被告人武某某在台前县侯庙镇张楼东村被害人张某某家中,将一台TCL电视机、一部VIVO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为2520元,被盗手机价值为300元。2020年6月21日,民警在武某某家中搜查出被盗的电视机和手机,现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孙某某、韩某某、孙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陶某、刘某、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武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搜查、辨认笔录;8.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单独并伙同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刘某某共同故意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刘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前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学恒

检察官助理:陈家兴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武某某、刘某某现被羁押于台前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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