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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华某某等开设赌场、包庇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7********,汉族,小学文化厨师,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小区**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华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21987********,汉族,大学文化,务工,住徐州市云龙区**城**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2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徐州市鼓楼区**公寓**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徐州市鼓楼区**路**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9********,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徐州市云龙区**府**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沛县**镇**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90********,汉族,大学文化,务工,住徐州市金山桥经济开发区**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华某某、孙某某、李某某、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2020年2月3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

1.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武某某、华某某经预谋, 以营利为目的在徐州市铜山区**路**项目工地生活区由被告人华某某、孙某某共同经营的商店内设置由被告人武某某提供两台赌博机(分别印有“水果森林”、“三国赤壁五虎将”字样)两台,供不特定人员赌博使用,并经被告人武某某、华某某共同商议并约定五五分成。期间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18000余元。后经鉴定,该两台共二机位机器均为赌博机。

2.2019年4月,被告人赵某某继续经营该商店,被告人武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经预谋,将上述两台赌博机继续放置在该店内,供不特定人员赌博使用,至被公安机关查获时,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8000余元。后经鉴定,该两台共二机位机器均为赌博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赌博机等(照片)等物证;

2.账本、户籍信息证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张某乙、刘某某及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武某某、华某某、孙某某、李某某及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出具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

6.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

7.电子数据:微信交易记录等。

二、包庇

2019年5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明知华某某、孙某某开设赌场被公安机关刑事调查,为使华某某、孙某某逃避法律追究,故意向公安机关作出其独自经营该商店,并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虚假供述,致使自己被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赌博机等(照片)等物证;

2.账本、户籍信息证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张某乙、刘某某及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出具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

6.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

7.电子数据:微信交易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与被告人华某某、孙某某、李某某、赵某某交叉结伙,放置赌博机供不特定人员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与被告人华某某、孙某某、李某某、赵某某交叉结伙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甲明知他人犯罪,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包庇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伟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华某某、孙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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