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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孙某某等4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孙某某故意伤害;舒某某等6人寻衅滋事;赵某乙郝某某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公诉刑诉〔2019〕112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90********,景颇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被梁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94********,傣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住盈江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被梁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住盈江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被梁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88********,阿昌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住盈江县**镇**村委会**路**居民小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被梁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舒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住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被梁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95********,景颇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住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7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被梁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住盈江县**乡**村委会**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梁河县公安局逮捕。段某某曾于2019年8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8月31日被梁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住盈江县**社区居民委员会**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8月16日我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住梁河县**乡**村民委员会**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被梁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郝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92********,傣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住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被梁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鲍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11997********,景颇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梁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31997********,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住腾冲市***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7月30日被梁河县公安局逮捕。赵某丙曾于2016年11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9年5月10日**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被告人杨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95********,汉族,中专毕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住盈江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7月30日被梁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梁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赵某甲、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罪,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罪,舒某某、杨某甲、郑某某、李某某、赵某丙、杨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赵某乙、郝某某、段某某、鲍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开始,武某某在开设**慢摇吧过程中,以慢摇吧内部成立的礼宾部为载体,经常纠集赵某甲、孙某某、曹某某等人在一起,有组织地实施多起犯罪活动,武某某在该组织中起着领导、指挥作用,赵某甲、孙某某、曹某某为重要成员,段某某、李某某、舒某某为组织成员,犯罪组织结构清晰,在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形成了以武某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1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事实

 (一)寻衅滋事罪

1、2016年5月份左右,被害人杨某丙因开设**酒吧与被告人武某某等人借了两万元的高利贷期满后未能归还,武某某遂先后邀约被告人杨某甲、郑某某、赵某甲、李某某、曹某某等人多次到**酒吧乱砸酒瓶、桌子、凳子,随意吃喝、拿走酒吧内物品,撵走酒吧内人员,扰乱酒吧经营秩序,还到**杨某丙家中恐吓杨某丙父母,找到杨某丙后让杨某丙下跪并自己打自己嘴巴,恐吓杨某丙不还钱就让其做不了生意,还要霸占其酒吧等,后杨某丙父亲借款还给武某某人民币2.8万元。

2、2017年6月3日晚,被告人孙某某因在**娱乐会所内喷催泪瓦斯导致现场场面混乱,后孙某某被民警抓获带至**边防派出所。期间**保安人员王某甲拨打武某某的电话问是否系**慢摇吧员工所为,武某某觉得自己被冤遂带领赵某甲、舒某某及多名员工到**讨要说法,武某某等人去到**聚集并在大厅里大声辱骂,踢倒大厅的垃圾桶,手持烟灰缸恐吓**员工,且武某某、舒某某等人还殴打**的经理邓某某,导致**大厅拥堵,周边群众围观,秩序混乱,给**正常经营造成了影响,也给在场人员造成了一定的恐惧,后经民警劝说,武某某等人移至**门口继续聚集与**工作人员对峙,后双方被带至**边防派出所,**一方迫于武某某等人的压力不追究此事。

(二)非法拘禁罪

1、2016年11月左右,被告人武某某因怀疑被害人张某甲在担任**慢摇吧总经理期间侵占慢摇吧财物,并要求张某甲退出其管理**慢摇吧七个月的管理费,因张某甲不同意,于是在武某某的安排下,赵某甲、孙某某、段某某等人非法拘禁了张某甲,期间武某某、曹某某还在**慢摇吧员工宿舍楼下对张某甲进行殴打。后张某甲趁看守人员不备并跑到**边防派出所报案,武某某知道后安排了赵某甲到**边防派出所将张某甲劝回,后张某甲迫于压力退给了武某某人民币21.8万元。

2、2016年12月,王某乙找武某某帮其讨回谢某某欠她的钱,随后武某某安排了赵某甲、欧某某(在逃)等人到梁河寻找谢某某,2016年12月28日,赵某甲邀约孙某某、曹某某到达梁河,并在次日与从**驾车到**的欧某某、赵某乙、鲍久龙、郝某某汇合,后共同将谢某某控制并带到**宾馆继续拘禁。

二、非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事实

(一)寻衅滋事罪

1、2016年5月22日凌晨3时30分左右,被告人孙某某、高某某(另案处理)在芒市**夜市城用钢管无故殴打被害人周某某,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蔺某甲因与张某乙、段某某等人在**慢摇吧发生争执致额头受伤,后蔺某甲请孙某某等人帮忙找打伤其的人去边防派出所解决事情。2018年4月30日,孙某某、赵某丙、杨某乙等人找到段某某、张某乙、思某某、杨某丁并强行将四人带上车,途中孙某某未按照事先所说地点行驶,而是将车辆驾驶到盈江县**路口,后孙某某、赵某丙、杨某乙对张某乙等四人进行恐吓、威胁、殴打,赵某丙用长刀将张某乙臀部砍伤,经鉴定,张某乙的伤情为轻微伤。

3、2018年6月9日5时许,赵某甲、舒某某受彭某某(已另案处理)邀约到盈江县**镇**路和**路十字路口**宾馆至**路**商场转角处对被害人蔺某乙、吴某某、杨某戊、罗某某实施殴打,致使蔺某乙右膝盖粉碎性骨折。经鉴定,被害人蔺某乙伤情为轻伤一级。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8年8月13日2时许,舒某某在盈江县**镇**酒店**楼楼梯口对赵某丙实施殴打过程中,无故将赵某丙所使用的一部金色苹果8手机损坏。经价格认证,被损毁的手机价值为54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赵某甲、孙某某、曹某某、李某某、舒某某、杨某甲、郑某某、赵某丙、杨某乙借故生非,任意殴打、恐吓他人,毁损他人财物,滋扰他人生活、经营,十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赵某甲、孙某某、曹某某、段某某、赵某乙、郝某某、鲍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某故意毁坏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武某某、赵某甲、孙某某、曹某某、舒某某均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对其实现数罪并罚。本案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犯罪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加海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赵某甲、孙某某、曹某某、舒某某、李某某、段某某、杨某甲、赵某乙、郝某某、鲍某某、赵某丙、杨某乙现被羁押于梁河县看守所;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盈江县**社区居民委员会**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3册,光盘12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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