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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廖某某非法拘禁案)_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红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96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96********汉族大专文化,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人,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11996********,汉族,中专文化,重庆市垫江县人,住重庆市垫江县**乡**村**组**号。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廖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7日23时许,被害人韦某某被骗至玉溪市红塔区右所**幢**号**楼传销窝点,随后就一直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2019年11月1日0时30分许,该传销窝点成员被告人武某某、廖某某和方某某(另案处理)带韦某某外出倒垃圾,韦某某借此机会逃跑,结果被武某某、廖某某和方某某追赶到玉溪市红塔区许家湾路与九曲巷路口处将韦某某按倒在地上,期间还对韦某某进行殴打,直至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武某某、廖某某和方某某才逃离现场,随后三人被民警抓获。经玉溪市红塔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韦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武某某、廖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廖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因被告人武某某、廖某某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具有殴打情节,应从重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武某某、廖某某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零二个月之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桂刚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廖某某现羁押于玉溪市红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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