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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张某赌博案)_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运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031985********,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住沧州市**家属楼沧州市运河区**局工作人员。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021978********,回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住沧州市**小区,个体。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份至8月份期间,被告人武某某、张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国外赌球网站开展赌博活动,组织刘某某、李某某、李某甲等多人下注,赌资数额累计622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武某某、张某的供述;

2.证人刘某、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李某甲的证言;

3.辨认笔录及照片;

4.电子数据;

5.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张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子华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押于沧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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