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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_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673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经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2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戴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553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区**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3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经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戴某某等3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2日移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0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19年12月13日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1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又因案件复杂,先后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5月期间,段某某(另案处理)为非法获利,在本区**路**号**快餐店、**隧道附近水库旁的民房等处开设赌场,纠集赌博人员以“牌九”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获利,被告人武某某、戴某某在赌场中负责接送赌博人员、维持秩序、抽头等。2019年3、4月份,段某某分别在本区**街道**客运站对面一拆迁房、**街道**小区**幢别墅内开设赌场,纠集赌博人员何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等人以“牌九”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武某某、戴某某负责接送赌博人员、维持秩序等,该两场次赌资累计人民币8万余元。

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武某某投案至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同年 8月3日,被告人戴某某在湖南省华容县**镇**街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何**、王**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武某某、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戴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艳芸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戴某某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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