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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杨某某开设赌场、非法拘禁案)_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习检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22123197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遵义市汇川区**路**座**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经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8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325011985********,彝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住云南省蒙自市**镇**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经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系遵义市公安局指定习水县公安局管辖,由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商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9月至2010年夏,唐某甲、郑某某(二人另案处理)在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经营“遵义市壹号宫馆商务会所”,在会所内开设麻将、马股赌场,唐某甲安排唐某乙、何某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具体负责管理,郑某某安排被告人武某某总体负责场所经营并协助赌场管理,唐某乙等人安排被告人杨某某等人负责放哨。先后邀约游某某、周某某、黄某甲等20余人赌博。经审计,该赌场抽头获利160万余元。

黄某甲因欠唐某甲赌债。2009年8月19日晚,唐某甲安排唐某乙、何某某向黄某甲索取债务,唐某乙遂邀约黄某甲到遵义市红花岗区红军街“上城会”茶楼商谈还债事宜,待黄某甲离开时,何某某、石某某等人与被告人武某某、杨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官井隧道出口处将黄某甲乘坐的车辆拦停,将黄某甲挟持至遵义市播州区乐山镇巷山公路旁,采取殴打、罚跪、威胁等手段逼迫黄某甲还债,并将黄某甲弃于现场离开,持续4个多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3.证人唐某甲、何某某、石某某、叶某某、黄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武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杨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殴打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应当以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武某某在非法拘禁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被告人武某某、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院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和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长 彭  琴

检  察  官 何艳飞

                                 检察官助理 李  婧

检察官助理 简鹏翼

检察官助理 廖丽君

2020年1015日

附件:1.被告人武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号码:1359529****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号码:15925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指定管辖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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