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二部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武某甲,男,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72********,汉族,小学一年级文化,凤阳县**镇**村副书记,中共党员,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现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武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78********,汉族,大专文化,凤阳县**镇**主任,中共党员,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区**广场**栋**单元**号,现住:安徽省蚌埠市**区**广场**栋**单元**号。被告人苏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甲、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每次各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份,凤阳县**镇**科长被告人苏某某获知县残联有个阳光助残项目,便将此事告知时任**镇**村主任的被告人武某甲,该项目必须以合作社名义申报,至少扶持十名以上残疾人在合作社就业,且每人每年劳务收入须达到4000元。武某甲知晓后借用本村村民武某乙的凤阳县*8镇**种植专业合作社资质,先后复印本村12名残疾人的残疾证并制作就业协议等材料,被告人苏某某明知部分残疾人并未实际在合作社就业,申报材料部分系伪造,仍在协议见证人处签名后向县残联提交申报材料,并在县残联工作人员多次现场验收前通知武某甲提前安排残疾人在合作社干活以应付验收。2018年10月,凤阳县残联将该项目助残基金五万元发放至**种植专业合作社账户,苏某某在武某甲家中向其索要二万元。2019年3月,凤阳县残联对**种植合作社签协议的十二户残疾人逐一核实,发现只有六户是自己签订的协议,其他六户协议均不是本人所签,当月,苏某某将二万元退给武某甲,武某甲将五万元退回凤阳县残联。
案发后,被告人武某甲、苏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交易凭证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武某乙、张某乙、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武某甲、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甲、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甲、苏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助残金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甲、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陆 佳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武某甲现被羁押于凤阳县看守所;被告人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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