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8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山阳县**街办**社区,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山阳县公安局逮捕。有前科。
被告人苟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山阳县**街办**居委会,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山阳县公安局逮捕。有前科。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8日凌晨3时许,武某某酒后伙同苟某某在山阳县城南大街中段**商厦二楼**网吧内,无故辱骂、殴打上网人员任某甲,致任某甲受伤,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2017年3月29日21时许,武某某、任某乙酒后在山阳县翠屏小区**KTV一楼楼道吵闹滋事,将从楼道经过前往包间的客人蒲某某打伤,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案件来源,受案、立案,到案说明,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户籍证明,中医院诊断证明,刑事判决书、强制戒毒决定等书证;刘某某、王某某、许某某、余某某等证人证言;受害人任某甲、浦某某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察记录、照片;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苟某某酒后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人受伤,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辉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苟某某现羁押于山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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