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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赵某某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铁检诉刑诉〔2019〕103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路**幢**室,现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91********,汉族,专科文化,网络宠物店店主,户籍在江苏省沭阳县**镇**村**组**号,现住江苏省沭阳县**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95********,汉族,小学文化,被告人章某某宠物店店员,住江苏省沭阳县**镇**居委会**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涡阳县**镇**村**号,现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段。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02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在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镇**路**号,现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小区**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0月1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寇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村**沟**号,现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庭**栋**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0月1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61986********,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路**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街**号**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曹某某、薛某某、章某某、徐某甲、张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马某某、寇某某、赵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2日,被告人徐某甲经徐某乙(另案处理)介绍,在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北大医院门前,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从张某甲(另案处理)处购买一只猴子,并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武某某、曹某某。2019年4月3日,被告人武某某、曹某某在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芳林苑小区门口以人民币10500元的价格将该猴子出售给被告人章某某、张某乙(男,另案处理)。2019年4月5日,被告人章某某以人民币20000元的价格将该猴子出售给被告人马某某、寇某某,该猴子已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扣押。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猴子为猕猴Macaca mulatta,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

2. 2019年6月29日,被告人赵某某以人民币17000元的价格欲从被告人章某某、薛某某处购买一只猴子,后章某某让薛某某与武某某、曹某某联系购买猴子,用于出售给赵某某。经商议,被告人薛某某以人民币12900元的价格向武某某、曹某某订购猴子。2019年7月3日被告人武某某、曹某某在山东省滕州市汽车站以人民币90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张某某处购买一只猴子,后武某某、曹某某将猴子按照薛某某提供的地址发货给赵某某,该猴子已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扣押。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猴子为猕猴Macaca mulatta,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

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武某某、曹某某、章某某、薛某某、赵某某被抓获到案;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到案; 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马某某、寇某某被抓获到案;2019年8月1日被告人徐某甲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各被告人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猴子2只;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户籍证明等书证;3.到案经过、证人宋某某等证言;4.被告人武某某、曹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另案处理人张某乙、徐某乙等人的供述;5.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6.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笔录;7.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曹某某、薛某某、章某某、徐某甲、张某某、马某某、寇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伙同曹某某、章某某伙同薛某某、马某某伙同寇某某违反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武某某、曹某某、章某某、薛某某非法收购、出售、马某某、寇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武某某、曹某某、章某某、薛某某刑事责任、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马某某、寇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张某某、赵某某违反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徐某甲非法收购、出售、张某某非法出售、赵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徐某甲刑事责任、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张某某刑事责任、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赵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曹某某、薛某某、章某某、张某某、徐某甲、马某某、寇某某、赵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范璞

(院印)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薛某某、章某某、张某某、徐某甲现羁押于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被告人曹某某、马某某、寇某某、赵某某均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 侦查卷宗20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9份。

4.《量刑建议书》9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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