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颜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7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捕前住博野县**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望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0日被望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望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颜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中旬,被害人谢某某借被告人武某某高利贷参与赌博。为索取高利贷,2017年9月1日18时许,武某某、颜某某等人驾车窜至清苑区**邮局附近,武某某、颜某某等人强行将谢某某拉上车,并将其带至博野县*甲宾馆**房间内。武某某等人持续殴打、侮辱谢某某,逼迫其偿还巨额高利贷,谢某某被迫给武某某打了巨额欠条,后谢某某一直被控制在该宾馆。
次日午后,武某某等人将谢某某转移至博野县*乙宾馆**房间内继续控制。当日19时许,武某某等人开车将谢某某送至楚某某(已判决)在博野县**市场的赌场内继续看管。谢某某家人报警后,当日10时左右,博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将谢某某从楚海涛赌场内带到该所进行询问,后谢某某被城关派出所民警送回清苑县城。经鉴定:谢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颜某某为索取高利贷非法拘禁谢某某24小时以上,并对其进行殴打、侮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构成非法拘禁罪,经审查,认定武某某等人为恶势力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明辉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望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