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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桦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川检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61977********,汉族,中专文化,桦川县**配送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桦川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桦川县**镇)。2014年3月4日因猥亵妇女罪被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桦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被我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重新取保候审,同日由桦川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61980********,汉族,初中文化,桦川县**配送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桦川县**家属楼**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桦川县**镇)。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桦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被我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重新取保候审,同日由桦川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武某某与高某某在桦川县**镇**小区楼下的**饼店饮酒后,分别驾驶二轮电动车在桦川县冷云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老太太烧烤店门前路段时,与出租车司机宋某某发生口角。桦川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处理纠纷时,发现二人系饮酒驾车,对其二人进行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并分别提取了血样。经佳木斯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4.1mg/l00mL ;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3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宋某某证言;

3.被告人武某某、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佳木斯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拘役3-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高某某拘役1-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旭红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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